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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机构不得擅发出生缺陷数据

时间: 2013-10-10 10:45  来源: 广州日报   编辑:

《制度》再次提高了出生缺陷信息保密程度,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对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管理应遵从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和非相关人员透露任何患者信息。

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环境因素的影响,致使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不断增加,人类的出生缺陷发生率国外约15‰,我国2012年由卫生部最新统计的结果为5.6%。

  近日,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出生缺陷报告和追踪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再次提高了出生缺陷信息保密程度,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对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管理应遵从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和非相关人员透露任何患者信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数据情况的对外发布,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数据。

  《制度》还要求,凡在深圳市引产(无论孕周大小)或出生(0~1岁)的缺陷儿,各级医疗机构均需报告。

  《制度》同时要求,产前筛查机构应对具有胎儿先天性缺陷高风险的孕妇及时转诊,并录入信息系统,做到专案管理、追踪访视;对确诊阳性病例进行登记,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对妊娠结局进行追踪、干预。

  此外,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对遗传代谢性疾病、先天性听力障碍确诊阳性病例进行登记、录入。儿保科(或儿科)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儿童保健医师在儿童系统保健过程中应加强婴幼儿出生缺陷的筛查、转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缺陷儿建立档案,必要时转诊,做好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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