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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追究于10月1日启动

时间: 2013-09-05 16:19  来源: 西安晚报   编辑:

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医院等次、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摘要:

  日前,省卫生厅日前出台了《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发生13类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后,将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不同层面的责任和追究办法。该办法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卫生厅要求重大安全事件发生后, 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不得隐瞒或者延报。

  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医院等次、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医疗机构视责任程度,给予警告、降级、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行政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

  新闻链接

  13类重大安全事件

  超范围开展诊疗科目,聘用无相应资质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导致患者伤亡;因推诿病人、中断治疗,导致患者死亡;发生新生儿丢失、拐卖的;出具虚假诊断报告、医学证明、检验报告,对患者假诊断、假治疗、假手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开展虚假宣传和诊疗,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医院院内感染暴发,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非法开展器官移植、非法摘取器官进行买卖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保、合疗资金;使用未经准入的设备、技术和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非法外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发生重大火灾、锅炉、高压氧舱 (含火灾、患者窒息)等压力容器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发生医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泄漏,放射源丢失,医疗废物违法违规外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疾病传播或人员伤亡;其他重大安全事件。(记者 梁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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