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
目前已经认定的六起案件中,张淑侠大都是以婴儿有先天性疾病为由,劝家属放弃孩子。但是,我国的《刑法》和《收养法》都规定就算是初生婴儿有残疾,或是疾病,父母也不得遗弃。
其次,就算初生儿有先天性疾病,也就是说是不健康的孩子,医院和医生也不得劝家属放弃婴儿。
□公诉人
四被告人涉失职罪
检察院检察员张燕认为,被告人王莉、姚军民、高文平、司欣4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张淑侠趁机从医院将多名婴儿抱出拐卖。以上四被告人均涉嫌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被告人高文平】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未能认真履行检察督促的职责。受害人董某向其反映张淑侠的问题后,高文平没有妥善处置,导致事态逐步扩大。
【被告人司欣】为妇幼保健院产房临时负责人。在产妇分娩后,她没有将产妇和婴儿一同送入病房交给病房护士,仅将产妇送出产房交给家属,放弃了对婴儿的监护,为张淑侠将3名婴儿从产房抱出拐卖,留下可乘之机。
【被告人姚军民】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主管服务副院长,分管产科工作。对产科相关制度,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死婴、死胎及家属放弃婴儿的处理,所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
【被告人王莉】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院长,负责妇幼保健院全面工作,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职责流程的监督、落实不到位。
□辩方 有错但没有主观故意
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高文平、司欣、姚军民、王莉4人失职罪一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质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辩论核心是4人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否成立。
从控辩双方的辩论中可以看出,富平妇幼保健院平日里管理混乱、人情大于法理的情况已经相当严重。正如贩婴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淑侠的供词中所坦言:“如果医院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我就不会得逞。”
【辩方律师】王莉与姚军民作为医院领导,已经在平时的工作中制定了相关制度并且每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贩婴行为虽然是事实,但并没有刻意隐瞒、回避、逃避相关责任,贩婴案事发后积极作为,王莉和姚军民没有在主观上故意忽视和不负责任,失职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富平妇幼院产房原临时负责人司欣】“负责人”的职务是领导口头上任命的,作为临时负责人,主要负责排班和医用耗材的领取。医院的规章制度张贴在墙上,有些按照制度办、有些按习惯办,产房交班只是口头交接,在7月份贩婴案出现之后才有签字交接的环节。司欣觉得,张淑侠能够利用职务之便贩卖婴儿,一是医院内部管理不严,二是因为张淑侠是她的领导,她盲目轻信了张淑侠,三是她自己没有按照规定办事,没有尽到责任。
【富平妇幼院原院长王莉】在工作中已经尽力,但有些工作仍旧没有做到位,存在漏洞。王莉供述,对员工教育不够,医院的相关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医护人员不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能及时向上级汇报,分管领导责任心不强,在相关制度的检查和落实不到位,这些都是最后导致贩婴案出现的原因。
本版据新华社央视《东方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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