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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困难学生医保费用不需缴纳

时间: 2013-07-05 14:37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按照省人社厅等部门的规定(粤人社发[2010]243号)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统一由参保学生所在学校代收代缴。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

摘要:

  本报讯(记者何颖思)昨日(4日)广州市发布2013年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通知明确:广州市各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统称在校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整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属于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困难大中专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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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居民医保代征银行将 不再受理柜台现金缴费

  表示在校学生统一由在学校整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而困难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负责,个人不用缴费。

  属于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困难中小学生,以家庭为整体到户籍所在街道的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按照省人社厅等部门的规定(粤人社发[2010]243号)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统一由参保学生所在学校代收代缴。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负担,个人不缴费。

  从2014年1月1日起,市居民医保代征银行不再接受柜台现金缴费,各类学校应采取“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统一缴纳本校学生居民医保费。尚未在广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银行缴费账户”的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大病医保7月起正式实施 减轻自付医疗费用负担

  佛山市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大病保险的管理办法”。该办法实行有望减轻一些医疗费较高的大病病人的负担。区社保局局长陆建中介绍,按办法规定,一个社保年度参保人发生的社保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就称为大病。其中,超过2万元但不足5万元的,社保可报销60%;超过5万元但不足 10万元的,社保可再报销70%;超过10万元但不足20万元的,社保再报销80%。

  陆建中表示,办法的实行能够保障社保参保人不会因患病支付医疗费用而导致影响个人的家庭收入,甚至因病返贫或因病致贫。

  不过社保征缴费用也于7月起有所增加。据介绍,由于社保费的征缴是跟省人平工资挂钩,今年的省人平工资上调为4215元,因此社保征缴费用也水涨船高。陆建中表示,费用增加后平均每位参保人大概需要多缴8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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