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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带病投保两年多索保险金遭拒

时间: 2013-08-01 11:20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李先生称,他每年如期交纳保费。合同生效2年后,他被确诊患上了肾衰竭、尿毒症,属于重大疾病。2012年10月,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故起诉索要20万元保险金。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教育、医疗等费用不断上涨,为了给自己的健康寻求坚实的保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于为自己、为家人购买保险,其中重大疾病保险已成为不少人投保首选险种之一。

  患肾病的李先生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两年多后,因被保险公司认为故意瞒病投保拒赔。昨天,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

  李先生诉称,2009年12月,他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合同约定保额20万元。双方约定,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只要不是因意外伤害引起的,李先生初次身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20万元保险金。

  李先生称,他每年如期交纳保费。合同生效2年后,他被确诊患上了肾衰竭、尿毒症,属于重大疾病。2012年10月,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故起诉索要20万元保险金。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李先生投保时有欺诈行为。在投保时,公司询问李先生,过去十年里是否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参加体检并发现有隐患、过去十年是否在医院住院治疗,李先生均回答为“否”。事实上,李先生自2007年开始在医院住过4次院,在投保前就患有疾病,不是在投保后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对此,李先生的律师解释称,就是因为患病才买保险做保障的,并非骗保。且根据新修订的保险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李先生的律师认为,投保了近3年时间,对方都没有核实,已经说明其认可了双方的合同,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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