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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入院如厕死亡 医院赔偿

时间: 2013-05-29 14:44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20岁大学生李平(化名)因为胸痛伴有发热,被送往广州一家三甲医院接受治疗,入院3天后在医院洗手间如厕时猝死。其父母要求医院进行死亡赔偿。

摘要:

  焦点:判医院担责50%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表明,医院对李平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且依据现有病历材料并不能排除医院的医疗过失与李平突发循环衰竭、死亡的因果关系。

  同时尽管医院提交证据主张其已告知李平在诊疗期间需要卧床和陪护,但证据均为医院单方制作,且李平父母对此不予确认,医院又未能提交书面告知文件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医院并未告知李平及其父母在诊疗期间需要卧床和陪护。

  结合鉴定意见,法院确认本案医疗过失参与度为D级(参与度参考范围40%~60%),按照医院存在的过失与李平疾病本身的严重性对损害后果形成的参与度,故判决医院应对李平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李平父母29万余元。

  宣判后,李平父母和医院均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判断:医院有无过失?

  李平父母认为,医院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李平在入院之前就已经表现出种种异常症状,却没能够引起医院重视。医院的漏诊、疏忽患者病情变化,使李平失去了正确治疗的机会,致使李平病情加重死亡。与此同时,李平父母还称医院侵犯知情权,在诊疗期间,医院并未通知李平需要卧床和陪护,且未告知李平的真正死因。

  法院指定北京一家司法所对本案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经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对李平的诊疗存在医疗过失。在李平入院时,医院初步疑诊急性心包炎并给予抗炎等治疗未违反诊疗原则,但医院针对李平主动脉异常增宽原因,缺乏进一步完善检查,也没有邀请胸外科会诊协助诊治,故医院存在诊断思维局限、未能对李平进一步鉴别诊断的过失。对此,医院尽管对鉴定结论表示不服,但并未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医院辩称,在诊疗过程中并不存在过失和过错,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和护理的义务,急救措施正确,李平死亡是其病情的自然转变,与医院诊疗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庭上,医院还提交了病程记录、临时医嘱和护理记录等证据,以证实其已经告知李平父母需要对李平进行卧床和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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