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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再审:并不构成犯罪

时间: 2016-08-09 16:00  来源: 澎湃新闻   编辑: 娜娜

昨日,“三聚氰胺”受害儿童父亲郭利敲诈勒索案第二次再审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庭上,检方发表意见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摘要:

  昨日,“三聚氰胺”受害儿童父亲郭利敲诈勒索案第二次再审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庭上,检方发表意见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前2008年的爆发“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作为受害儿童父亲,北京人郭利走上维权之路。不料,2010年1月,他被广东潮安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认定的被敲诈对象是奶粉的生产方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雅士利”)。

  此后历经二审和再审,郭利皆被维持一审有罪判决。2014年7月,郭利刑满出狱,此后继续申诉。广东省高院于2015年5月对此案做出再审决定,并同时决定提审此案。

  三次被裁判有罪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郭利两岁多的女儿一直长期食用“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当年9月,他带女去到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这意味着孩子的肾脏功能受损。

  此后郭利走上维权之后,多次找奶粉的销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施恩公司三聚氰胺严重超标和他的女儿食用后造成的危害。

  潮安县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郭利与施恩公司2009年6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40万元。次日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基于问题已妥善解决,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

  但在拿到40万的补偿款后,郭利再次向施恩公司索赔,郭利在谈判中称:问题尚未妥善解决,并提出300万元赔偿要求。施恩公司及广东雅士利拒绝支付并于同年6月30日向警方报案。

  潮安县法院认为,郭利再次提出的300万“赔偿款”系在不存在合法请求权的情况下,事先预谋并虚构其所有亲属对赔偿不满意等借口提出的“索赔”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潮安县法院还认为,基于国家发生“问题奶粉”事件后,在社会公众及奶粉生产企业中产生并持续存在的脆弱心理,此时郭利采取将在媒体进行报道的手段,必将直接歪曲两家企业努力重建市场信用的心思,并足以损害两家公司的市场信誉,影响两家企业的正常经营,引起两家公司的惧怕。

  2010年1月,潮安法院一审判决,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郭利上诉,潮州中院于当年2月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郭利被押往广东揭阳监狱服刑。郭利告诉澎湃新闻,服刑期间他拒绝认罪。郭利的释放证明书显示,他整整坐满了五年牢,服刑期间没有加减刑情况。

  2010年5月3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显示,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行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确有错误”,指令潮州中院再审。潮州中院当年12月30日再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我没有白等这八年”

  2014年7月,郭利刑满释放,郭利和他父母仍继续坚持申诉。2015年5月,广东省高院再次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郭利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决定提审此案。

  8月8日上午,此案在广东省高院再审开庭。郭利告诉澎湃新闻,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此次开庭他未聘请辩护律师,全程由自己辩护,他请求法院宣告自己无罪。

  郭利称庭上,检方发表意见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检方认为我作为消费者索赔是正当的,要多少钱、多少次都不是定案、定罪的依据”,郭利说。

  检方称,无论索赔数额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赔权利,若厂家不同意其索赔数额,则属于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郭利索赔行为和数量不影响其目的的正当性。检方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切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大众媒介有权对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予以揭露。因此郭利声称的向媒体曝光厂家黑幕的手段合法合理。

  郭利告诉记者,庭审时,对于检方的意见他说,“我等了八年,检方说出这样的话,我没什么好说的,我没有白等这八年”。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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