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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整形致伤残 状告医院获赔

时间: 2013-05-20 11:02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2011年5月,刘女士起诉称,2003年10月,卫生服务中心为她实施颌面皮肤提升和垫鼻手术一周后,即感觉左面颊肌肉僵硬,神经麻痹。

摘要:

  刘女士在卫生服务中心整容后,出现左额纹消失、左眉低垂等症状,构成10级伤残。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刘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1999年2月,刘女士在朝阳区一家卫生服务中心做了“颧骨颧弓肥大整复术,双颞部低平骨粉填充术”。2003年10月,她再次在该中心做发际内小切口除额纹并眉上抬术。2007年6月,刘女士在另一家医疗美容专业机构行左颊部骨粉取出术。

  2011年10月,经医院诊断,刘女士存在“左侧颧骨颧弓粘连”“右侧颧骨下喙突异物”症状。

  2011年5月,刘女士起诉称,2003年10月,卫生服务中心为她实施颌面皮肤提升和垫鼻手术一周后,即感觉左面颊肌肉僵硬,神经麻痹。后多次找卫生服务中心要求解决问题,一直未果。认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医疗过错,刘女士起诉向卫生服务中心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

  卫生服务中心否认存在医疗过错,称刘女士的损害后果经鉴定为手术并发症,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期间,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认为,刘女士的损害后果为左面神经颞支损伤,导致左额纹消失,左眉低垂,不能上举,左上睑下垂;卫生服务中心在对刘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足,与刘女士面神经颞支损伤、左眉抬升无力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刘女士伤残等级属10级,伤残赔偿指数10%。

  一审法院判决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刘女士3.8万余元,刘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求医温馨提示:

  整形美容是一次特殊的手术治疗,女性要选择正规的医院,要认真查看做整形美容手术的机构是否拥有资格,同时,还要查清从业医师是否具备医疗美容的执业资格,主刀医生是否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

  在手术之前,女性朋友还要和医院签订合同并留下有效票据,手术后索要医院的手术记录等资料。一旦发生了事故,女性朋友可以通过人身损失来提出索赔,也可以通过医疗纠纷来提起诉讼,因为美容手术本身也是医疗方式的一种。

  一般情况下,如果整形美容机构资质合格,机构都会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样会增加受害者的诉讼时间。这时受害者还可以考虑通过医院有医疗过错来要求医院赔偿,这样可以节省诉讼时间,但在医疗事故没有鉴定下来时受害者需要和医院谈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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