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不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占比限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不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占比限制。
《通知》明确,各地卫生部门要根据基层医疗首诊需要,对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稳定期常用药品,在优先配备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可根据门诊患者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规定使用的药品,在该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实施零差率销售,保证下转患者用药和治疗的连续性。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不得以药占比等因素限制患者用药及处方用量。已开具慢性病用药处方的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无须做相关检查可直接调剂药品。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依从性良好且纳入家庭医生签约管理的部分慢性病患者,在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慢性病药品,一次处方用药量按病种适当放宽至两个月。
《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按照“有利于门诊慢性病人就医购药,有利于经办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将适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接诊资格,拓展到具备条件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卫生部门要结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保障工作,强化对药品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统一结算、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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