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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定医保谈判机制具有代表性

时间: 2013-10-21 14:06  来源: 中国医药报   编辑:

另外,疾病基金组织还可以与药商就折扣进行谈判,这使得疾病基金组织有动力去促进医疗供给结构的现代化,促使医疗服务供方提高效率和质量。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国家的体制都随之慢慢变化着,在探索中前进,在医疗卫生方面,社会上并没有固定的一种模式和制度,因为各国国情不同,适合的医疗模式也各不相同。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遵循团结互助、社会共济、责任分担、自治管理等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其社会保险的核心价值理念和极具特色的运行机制。通过相互制衡的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供给者之间的协商谈判,并以订立契约的方式得以组织和落实。其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具有典型代表性,值得我们去研究学习。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相互制衡的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供给者之间的协商谈判,并以订立契约的方式得以组织和落实。谈判双方通过协商缔结合同,拟定医疗保险的实施细节,共同治理医疗保险系统,以保障被保险人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同时也使医疗行为获得适当的支付。由于谈判双方往往都是自治管理的公法组织,它们之间的谈判可以视为横向的共同自治管理。与社会保险自治管理原则一致,国家不直接介入谈判,只为协商提供制度框架和法律监督。医疗服务购买方与提供方通过透明的利益协商、平等的谈判互动,取得共识和平衡点。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通常由中立的仲裁机构裁决。鉴于本文主要关注自治管理下的医疗保险谈判机制,故而以疾病基金与门诊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谈判为论述重点。

  谈判主体

  在第三方付费的医疗保险系统中,医疗保险谈判的主要参与者为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等服务供方。前者是法定医疗保险疾病基金(Krankenkassen)及其协会,后者包括医师、医院及其协会等多个主体。德国的门诊与住院医疗分设,医药严格分业;门诊服务由个人开业的全科或专科医师提供,住院治疗和日间手术服务由医院提供,药品由药店提供。因而,医疗保险机构与各个医疗服务部门的谈判规则也不尽相同。

  作为法定医疗保险支付方,全德目前有共六大类、134个相互竞争、可供参保人自由选择的疾病基金。每个疾病基金都是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是有独立公法法人地位和相应权利及责任的自治管理主体)来进行管理的。

  作为门诊服务的供方,全德现有约15万名法定医疗保险医师,为参保人提供全天候、高质量、便捷的门诊服务。医师为参保者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并获得报酬的前提是成为其所在州医疗保险医师协会的签约成员,个体医师由协会进行组织。在联邦层面,法定医疗保险医师全国协会(KBV)是门诊服务提供方的伞状组织,全德17家州法定医疗保险医师协会是其法定成员。

  谈判框架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谈判主要基于协会层面,以集体谈判和订立合同为主要特征,协商医疗服务的内容与范围、服务价格等。这种建立在协会基础上的保险谈判机制又划分为两个基本层面,即联邦和地区层面。联邦层面的谈判聚焦于制定框架性的规则,特别是对全德统一的医保基本待遇范围、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地区层面的谈判则更多地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地区差别,在附加服务、医师报酬规则等方面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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