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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费用医院也不得停止抢救

时间: 2013-01-28 10:44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在东莞,今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者在送医院救治过程中,如果肇事司机逃逸、未交强制保险或者司机无偿付能力时,在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摘要:

  近日,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工作会议。会议上传来好消息,给这些绝望的家庭送来“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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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意味着我市即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先行垫付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一次性困难救助。

  在东莞,今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者在送医院救治过程中,如果肇事司机逃逸、未交强制保险或者司机无偿付能力时,在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前日出台了《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要求,医院在救治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者中要先抢救再结算,并从交通违章罚款中抽取3%的资金用于补偿受害者,最高可补偿10万元。

  《细则》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

  据统计,2010年和2011年东莞共计发生270宗交通事故无法追讨医疗费用,抢救和殡葬欠费约为4755万元,医疗和殡葬机构的垫费压力非常大,《细则》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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