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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若收红包 医院降级医生解聘

时间: 2013-12-31 14:11  来源: 东北新闻网   编辑: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摘要:

  近年来,我国医疗事业发展迅速,各地医疗机构的发展迎来了机遇,但是医疗违法行为屡被曝光,相关部门纷纷出新招,为群众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据了解,2013年11月15日,辽宁省卫计委首次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的违规行为开出复合大处方,明确“零容忍”行动,对收红包的医务人员将吊销执业证书。

  事隔一个半月,辽宁省卫计部门学习、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规定。其中,“回扣”和“红包”等敏感问题再次被提及,“坚决禁止”成为卫计委官方态度,而重罚那些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人员,降级和解聘成为杀手锏。

  细看“九不准”都有啥?

  ——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

  ——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

  ——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违反“九不准”,咋罚?

  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国家卫生计生委一律在全系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链接

  有行贿记录,两年不购其药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中指出,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群众可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电话和官方网站投诉举报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辽宁省卫计委举报电话:1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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