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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处理医疗纠纷 患者索赔过万医院不得私了

时间: 2013-12-27 13:57  来源: 贵阳晚报   编辑:

贵州省政府近日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医疗纠纷中,如患方索赔金额过万,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摘要: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迅速,群众看病越来越方便,但是医疗环境却让人堪忧,各地医疗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给医生、患者等均带来严重影响。

  贵州省政府近日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医疗纠纷中,如患方索赔金额过万,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办法》要求,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分别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发生后,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方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自行协商解决;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得私自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一般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为:调解申请、条件审核、受理告知、调查核实、沟通协商、专业咨询、责任认定、赔偿确定、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结果回访、卷宗归档。在接到调解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调解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及时通知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全程参与调解。委员会将通过法律宣传、心理疏导、专业咨询、沟通协商等方式,听取双方陈述,了解纠纷情况,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医疗纠纷解决方案,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定期回访。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医疗责任鉴定,应及时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疗责任鉴定。医疗纠纷应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双方同意可再延期30个工作日。到期仍未达成协议视为调解不成,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根据《办法》,对侮辱、诽谤、威胁或殴打医疗机构人员造成一定后果、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抢夺、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的财物和医学文书、档案资料,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不听劝阻或经劝说无效等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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