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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即将实施医疗纠纷相关政策

时间: 2013-04-11 10:27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办法》规定,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摘要: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月14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日前对外公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更加贴近民意,保障了群众医疗服务。

  政府可购买医调委服务

  《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可以在医调委设立及调解工作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法》规定,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抢救 6小时内可补记病历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历资料就成了关键证据。《办法》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同时强调,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等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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