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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处理医疗纠纷 医院要设统一投诉窗口

时间: 2014-05-22 10:46  来源: 南方日报   编辑:

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面要求,医疗机构要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责任保险。

摘要:

  据了解,5月21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面要求,医疗机构要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责任保险。

  医疗机构不得丢失病历资料

  《办法》提出,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针对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无法取得患者或其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关的医疗措施。《办法》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办法》对患者行为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办法》提出,禁止患者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禁止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禁止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等。

  处理结果应在十日内告知投诉人

  根据《办法》,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从收到投诉当天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办法》规定,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

  《办法》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可通过招标或协商谈判等方式确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成本。按照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方的负担。

  会议强调,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要坚持多管齐下、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政府要尽职尽责,加大对医院的财政支持和服务保障;医务人员要讲医德医术,不断提高治疗服务水平;有关医调机构要带着理解、带着感情,合法、合情、合理化解医疗纠纷。同时,坚决打击医闹,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会议提出,要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形成全社会尊重医生的风气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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