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将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近日,浙江省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将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指出,大病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筹集,全省以设区市为单位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
通知规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各设区市根据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支出结构、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置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同时,根据浙江省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通过竞争性公开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临床疗效明确、群众需求较强、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药品,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特殊药品目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通知说,对贫困人群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人群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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