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聚焦医改 > 浙江省:试点肝移植术基本医保按绩效支付

浙江省:试点肝移植术基本医保按绩效支付

时间: 2017-12-11 10:28  来源: 新华社   编辑: 萌萌

为减轻肝移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决定,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保障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

摘要:

  为减轻肝移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决定,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保障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在发出的《关于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等4家省内医疗机构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的规定,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30%,限以下适应症之一:终末期肝病;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指出,患者接受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医保按绩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7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20%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10%再次结算。

  ——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

  ——患者出院后存活满5年的,医保在预留费用中对医疗机构予以激励。5年期满后,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患者生存情况、医疗质量、费用负担等因素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予以相应激励。

相关标签
移植术
浙江省
医保
分享赢大奖:
新浪微博(企业版) QQ微博

新闻推荐

北京社保年限有望与滨海新区互认
北京社保年限有望与滨海新区互认

这几天,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戚扬很忙。就在上月末,该公司...[详细]

在线提问

最少可输入50个汉字

精彩推荐

常见病 儿童 老人 女性 男性

求医通安卓客户端

关于我们|招贤纳士|联系我们|用户协议|帮助中心|网站地图|内容合作|友情链接|新浪微博|下载安卓客户端

免责声明:求医网所有建议仅供用户参考。但不可代替专业医师诊断、不可代替医师处方,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Copyright © 2016 QIUYI.CN 京ICP证111012号 公安备案号11011202000697 京ICP备11039101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