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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怎请?医生开证明每月休一天 有效期半年

时间: 2015-11-06 10:52  来源: 南方日报   编辑: 娜娜

日前,省法制办公布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规定,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可享用1天带薪的“痛经假”。

摘要:

  日前,省法制办公布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规定,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可享用1天带薪的“痛经假”。送审稿还明确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的保护。

  送审稿规定,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

  另外,送审稿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除了“痛经假”,女职工还可享受“哺乳假”,女职工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75%发给工资。同时,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处于更年期的女职工也有福利。送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送审稿还明确,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有责任预防和制止针对女职工进行的性骚扰行为。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场所设置必要的预防性骚扰的设施。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遇性骚扰行为向单位反映或投诉,用人单位应当作出相应处理以保护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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