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黄先生因高温水蒸汽烫伤进入柳州市柳北区某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治疗半年之久一直未能康复出院。同年9月5日,黄先生从该院住 院部七楼窗口坠落,当场死亡。
日前,家是广西柳州的黄先生,因为高温水蒸汽烫伤,在接受治疗半年之后,不堪病痛,从该医院的住院部七楼坠楼身亡。其家属认为该院没有尽到安全的保障义务,将医院与黄先生的所在单位一并搞上了法庭,经柳州市审理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对黄先生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缺乏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黄先生因高温水蒸汽烫伤进入柳州市柳北区某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治疗半年之久一直未能康复出院。同年9月5日,黄先生从该院住 院部七楼窗口坠落,当场死亡。悲痛欲绝的黄家人认为该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医院和黄先生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其死亡赔偿金、丧葬 费、赡养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黄先生坠楼身亡时只有45岁。生前是柳州市某集团公司的职工。2012年3月8日,黄先生在工作中不慎被高温水蒸汽烫伤,工友们 急忙把他送至柳北区某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黄先生的烫伤面积高达65%,需要进行创面植皮手术。随后,黄先生在该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医院为其安排了两个 护工24小时轮流看护,家里的人为其准备一日三餐。
治疗半年后,黄先生依然未能康复出院。当年9月4日,医院通知黄先生要进行创面植皮手术,第二天早上6时45分左右,黄先生的陪护人员覃某去阳 台吸了一会烟的功夫,转身发现黄先生从该医院住院部七楼护士站坠落。后经医院抢救,黄先生因急性特重型复合损伤不治身亡。医院的工作人员发现黄先生留下了 两张遗嘱,写到自己被病痛折磨,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提到了轻生的念头。坠楼事件发生后,民警也赶到了现场,经过一番调查取证,认定黄先生系自杀。
黄先生的家属认为,其死亡完全是二被告的原因所导致的,死者是工伤导致烫伤,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提供的设施达不到安全的要求。黄先生 坠楼处是该楼层的护士站,在黄先生坠楼时,护士站没有护士值班,护士站也未安装门锁,使黄先生可以随意进出。护士站的阳台高度只有90CM,没有达到民用 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高度,且在该楼层其他病房都安装有防盗网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唯有护士站没有安装防盗网,黄先生也可能是不小心坠落的。
另外,医院在2O12年9月4日通知黄先生要进行创面植皮手术,却没有与家属进行沟通,给病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在黄先生入院后,被告也没有 对病人进行心理疏导,在伤口还没有愈合的情况下一再催促黄先生出院,造成病人情绪不稳定,并且被告对黄先生的护理也存在不到位之处。医院方没有合理履行医 疗服务合同,最终导致了患者黄先生的死亡后果。
被告单位和医院辩称,黄先生的死亡是由于自身跳楼所致,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在公安局出具的书面证明记载:黄先生由于其烧伤面积大,治疗费用高,精神 压力大,造成身心比较痛苦,遂从某医院住院部七楼烧伤科护士站窗口跳楼死亡,已认定其是自杀。黄先生在工作中不小心被烫伤,是属于特重烧伤,病情危重,生 命垂危。经过医院医护人员的积极抢救治疗和精心护理,病人病情逐步好转,伤口基本愈合,对于家属提到要对病人进行心理疏导,医院方称病人入院期间的情绪都 很正常,且创面植皮手术手术是否要进行心理疏导,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此做强制性要求。
对于其家属提出阳台高度问题,医院方认为,阳台高度为91CM,并且设有玻璃窗,医院的楼层是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医院代理人出具了医 院综合住院大楼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证明该院住院大楼的建设是符合国家规定,并通过相关验收的。该医院代理人称,在病人入院时已经告知病人不得随意出入医院 的检查室、治疗室以及办公室,该医院住院须知,证明医院已经告知病人相关规定,已经尽到医院的注意义务。
根据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合理的履行服务合同从而导致了患者的死亡,但是却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不合理的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黄先生是因为主管的原因跳楼身亡,故原告要求被告对黄先生的死承担相应的赔偿没有一句,驳回了该诉讼。
关于我们|招贤纳士|联系我们|用户协议|帮助中心|网站地图|内容合作|友情链接|新浪微博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建议仅供用户参考。但不可代替专业医师诊断、不可代替医师处方,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Copyright © 2015 QIUYI.CN 京ICP证11101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12994 京ICP备11039101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