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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可用“适时对调”规则

时间: 2013-07-25 11:04  来源: 光明日报   编辑:

纵观其他国家对医疗侵权案件的处理,其中很多救济方式可圈可点,例如美国适用的“说明责任”分配原则,德国适用的“表见证明”规则和日本的“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摘要:
  在此,对我国今后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状,可以建立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适时对调”规则。纵观其他国家对医疗侵权案件的处理,其中很多救济方式可圈可点,例如美国适用的“说明责任”分配原则,德国适用的“表见证明”规则和日本的“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以上国家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共性是:并未直接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比举证责任倒置更加缓和,没有对医方过分的苛责,同时仅对患方提出合理适度的举证责任要求,从而也有效地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负担。

  以此为鉴,我国在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适时对调”规则后,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但原告只需举证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的侵权要件:损害事实和医方行为是原告必须要证明的,但两者间的因果关系和医方的过失则将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其在不在原告举证能力之内,若答案肯定则举证责任由原告继续承担,反之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身上,由被告承担败诉的风险。

  第二,鉴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建议我国分散医疗风险,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正如科学不断探索未知领域一样,医疗行为也因新的病毒、疾病层出不穷而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着。再考虑到医疗机构利益与患者利益的同一性(都以患者的健康为目的),我们不能让医疗机构承担过重的风险责任。所以我国当同国际接轨,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让医生可以为了患者的最大利益倾其全力而没有后顾之忧。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医疗侵权案件以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7章为诉讼的法律依据仍有争议。相信在今后的实践中,我国将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保障机制,着重加强医疗机构精神文明建设,早日和谐医患关系,使不必要的医疗侵权诉讼不断减少,必要的医疗侵权诉讼得到应有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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