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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医院不再自行采购常用药品

时间: 2012-11-18 14:30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日前,国家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地区。

摘要:

    日前,国家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在不 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并做好与相关医改政策衔接。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物价局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中指出,新版项目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我省将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

  16日,山西省卫生厅发布县级公立医院综改进展,称该省34个试点县的38所试点医院均取消药品加成,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未来将重点加强对医院补偿资金的监管。

  基层民众的看病需求在县级医院得到满足,是山西卫生部门推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目标。2012年8月,该省出台具体实施意见,要求降低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力争使居民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为此,试点医院改变“作风”,主动探索服务模式,如各试点县均开展县乡双向预约转诊;30个试点县启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缓解医患矛盾;部分医院实行“先住院,后结算”诊疗模式、无假日门诊等。

  据了解,为了切断药品与医疗结构和人员之间的联系,对县级公立医院配备使用的各种品规基本药物,都要按照基层基本药物的采购办法进行省级集中采购,试点 医院不再自行采购,配备使用的常用药品,也要按照要求进行集中采购。目前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为15%,取消药品加成后,要确保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 15%左右,并结当地实际情况,侧重提高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原则上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总量不超过2011年度药品合理价差总量的80%。为 了更好地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的部分全部由医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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