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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性别鉴定虽“禁”但不好“止”

时间: 2014-09-05 14:03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编辑:

持续30多年出生性别比偏高,已使我国累计多出生2400万至3400万的男孩。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关部门拟以罚款措施禁止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

摘要:

  持续30多年出生性别比偏高,已使我国累计多出生2400万至3400万的男孩。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关部门以罚款禁止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这一纸禁令能否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罚款能否挡住选择胎儿性别?

  为加强惩罚力度,正在征求意见的新规要求,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制作虚假手术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鉴定性别很暴利。一份药成本30元,收3000元,药流后输液还另收费用。”濉溪县检察院检察员郑万胜在查办安徽淮北濉溪县4·12大案时,发现“两非”案件利润极高,犯罪成本低。

  蒙城县“两非”办主任戴建认为,本次的四部门禁令中,可以适当加重对于从事“两非”人员的处罚,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减少犯案的反复性。

  B超仪器、终止妊娠药物如何监管?

  在四部门新规中,对于药物和器械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只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严格查验购货方资质,并按规定做好销售记录和药品电子监管码核注核销。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实行电子监管码管理。

  医疗器械销售企业销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应当核查、登记购买者的使用资格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不得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个人和不具有使用资格的单位。

  “B超技术趋于成熟并逐步得到普及及更新,使得性别选择成为可能,一些B超机为便携式,在空间狭窄的车上就能操作;还有流产所需的药品和器具成本逐渐下降,流产仅需吃几片药就可实现,都降低了出生人口性别选择的难度,为‘两非’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安徽省卫计委副主任高俊文说。

  凤阳县计生委主任方光前表示,在刚刚查处的凤阳中山医院“两非”案件中发现,该医院对育龄妇女开的流产、引产药物都用字母表示,只有开处方和药房人员才知道药物的具体名称。此外,这些终止妊娠的药物没有任何票据,难以追溯购买渠道。

  对此,基层计生干部呼吁,要切实做到“征求意见”中“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对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的要严厉查处,杜绝终止妊娠药品的滥用。

  跨省流动作案、“寄血验子”管得了吗?

  孕妇独自上车检测、让孕妇到宾馆检测、车接车送到出租屋做流产手术、将孕妇介绍到其他省或从其他省接到镇上进行检测手术……安徽省蒙城县计生委主任苗桂民告诉记者,为了避免被警方查到,“两非”人员往往选择流动、隐蔽的方式进行交易。

  对跨省流动作案等问题,四部门新规虽未专条规定,但明确要求,各级卫生计生、公安、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共同监管很重要。”高俊文认为,全国应尽快实现“两非”案件查处“一盘棋”,加大考核权重,规范处理标准,以考核来推动省际区域协作,在全国范围真正形成严打“两非”“一盘棋”格局。

  “出生性别比彻底恢复正常需要标本兼治。”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专家组组长、南开大学教授原新说,治标主要是约束行为,严厉打击“两非”;治本则需要普及社会性别平等和社会性别主流化意识,这是弱化和消除男孩偏好的长效根本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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