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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教授用赛凯利应急逃生器致粉碎性骨折

时间: 2014-03-17 13:35  来源: 中国质量万里行   编辑:

周教授对住宅火灾防患一向上心,他在出差中,曾多次捎回家不同功能的消防产品,在周教授的书柜下面,至今还摆着不同种类的消防用品和应急避难器材等。

摘要:

  今年1月6日,谭秀梅与政安公司负责人姚广齐约好碰面。在这之前的一次电话沟通中,姚广齐对学院方面的领导说,我们没有责任,但可以适当补偿,补偿由1000至5000元范畴,提高到1万元。这次碰面中,谭秀梅说,“这个事件中,如果你们没有责任的话,你们所说的补偿我一分钱不要。”在谭秀梅反复追问下,姚广齐说:“承认,有责任。”并问谭秀梅需要赔偿多少,谭秀梅咨询过一些骨伤大夫,像周教授这样的伤情,一次手术可能无法根治,有可能存在二次手术。从手术费、治疗费和后期手术费(主要是拆除钢板)、二次手术的费用上考虑,,谭秀梅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要求。姚广齐表示:回去考虑一下。

  过了不久,谭秀梅打电话给姚广齐,问政安公司最后意见是什么,谭秀梅告诉记者,“当时姚广齐说,自己公司一年的利润也就这么多,能不能少点。” 于是,她提出了第二个方案,说综合手术费、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由政安防火技术公司、生产厂家赛特消防器材公司和自身各承担三分之一。姚广齐表示,公司只能拿出2万元,由总公司(指江苏安居安防技术公司)出1万,政安公司出1万。但姚广齐留下了余地,表示最高可以给3万。

  谭秀梅没有接受。

  2014年这个春节,周教授家过得很是灰暗。就是在15岁的女儿心中,也留下了一些阴影,这个小女孩一直在自责。当时周教授试用产品时,她在楼下观看,她很多时候会对妈妈说,“为什么我没有上前接住爸爸。”

  在这一段时间,周教授和谭秀梅老师,在应急逃生类产品的国家检验监督制度和国家标准的相关知识上,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咨询工作。谭秀梅向政安防火公司提出更多更为专业的问题。

  3月4日,谭秀梅与姚广齐的沟通中,姚广齐提出将经济要求降一些的愿望,谭秀梅作出了让步,说只要手术费和治疗费,要8万元。姚广齐表示,只有 5万元的权利,至于能不能行,需要请示总公司。姚广齐在出去打过电话后,回来对谭秀梅说,现在没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的,所以总公司领导说了,最高只能5 万。

  谭秀梅说,“坐到这个谈判桌上,我已经是个输家。我提出来的要求只有治疗费和手术费了,周老师遭受了那么大的损伤,还躺在病床上。更重要的是,我说我是输家的原因是源于我女儿的一句话,她说,妈妈,如果这个产品真的有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让大家都知道这个产品有问题,我们如果不告诉别人,是不是违法的。所以说,如果私了,我如何面对女儿的质疑。这是一个孩子都想到的问题,所以,我觉得已经不是钱的问题了,而是一个社会责任。”

  越来越深入的产品缺陷质疑

  关于赛特消防器材公司生产的赛凯利TSQ-100/30-20型应急逃生器,周教授的置疑越来越深入。他的疑问主要集中在下述方面。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消防法》第24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赛特消防公司生产的这款产品,是不是基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产品质量法》《消防法》来生产的呢?是不是像销售方所说,企业都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进行检验?

  在应急逃生器包括多数应急避难器材产品上,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了行业标准,2008年10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 GB21976.1-2008《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2012年6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21976.2- GB21976.7《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系列国家标准,包括对逃生避难器、逃生梯、逃生滑道、应急逃生器、逃生绳、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产品,明确了强制性标准。

  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21976.1-2008《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中,明确规定了应急逃生器的适用高度,为≤15m,而赛特消防器材公司生产的这款TSQ-100/30-20产品高度为20米,周教授拿到的则是30米的产品。

  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21976.5-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5部分:应急逃生器》中,明确规定了应急逃生器的技术要求,其中在下降速度一项中有明确规定,“带有手动调速功能的应急逃生器,在使用者不进行任何调速操作时,其下降速度应为0.16m/s-1.5m/s。”

  周教授形容自己的下降速度几乎是自由落体式的,从而导致了巨大的身体损伤发生。

  谭秀梅还提出,在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应急逃生器是“使用者靠自重以一定的速度下降且具有刹停功能的一次性使用逃生器材”,而在赛特消防器材公司的这款产品说明中,有标示“可来回使用”,在产品的标志中,没有标明该产品为一次性使用,也没有明示产品可以使用的年限等,这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大巨大隐患。

  截止记者发稿时,产品生产方、销售方和周教授一方,还没有达成最终的解决意见,但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就此事分别采访了周教授、青岛市质监局相关部门,并正积极联系青岛政安、江苏安居安防技术公司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常州赛特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了解。将就该产品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说明书制作情况、企业生产质量管控等诸多方面,以及应急避难产品的市场准入政策及消防产品认证认可和强制检验规定,进行持续调查,调查报道将陆续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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