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对因工致残1至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从本月开始进行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市决定对因工致残1至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人社部门称,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在调整标准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2336元调整到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1868.8元调整到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1401.6元调整到1566.9元。
据了解,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也参照该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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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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