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一季度管网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27日,北京市水务局发布《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北京市各公共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管网水7项、出厂水42项和出厂水全项指标。
新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即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及所属郊区的各自来水公司;石景山、顺义、昌平和平谷等四区的自来水公司等公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其中,包括管网水7项、出厂水42项指标每季度公布一次,出厂水全部106项指标每年公布一次。
具体来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一季度管网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出厂水的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出厂水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据了解,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由取得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资质证书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因各供水企业的水质信息公布周期为季度,如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管理办法要求各供水企业在遇突发事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要提供应急供水保障。
另据悉,北京市水务局表示,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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