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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近8成器官捐献家庭出于经济考量

时间: 2013-10-21 09:34  来源: 正北方网   编辑:

有需要的贫困特需家属,可根据应有的权益,申请相应的抚恤、补助。这既杜绝了经济上的刺激诱导,从而导致有买卖器官的嫌疑,又保证了特需在人道关怀方面的公平性。

摘要:
  在这9例纯粹捐献中,强大有效的保障机制和较好的经济基础是主要因素。有的案例中,伤者在IC U抢救阶段,一次性预缴费就达数十万元。跟家属谈经济抚恤、补偿在其看来,被视为侮辱。

  宗教信仰和家属对逝者在社会上的贡献程度认可,也会引发纯粹的器官捐献。来自东莞的一名器官特需,其母亲长期笃信佛教,孩子意外死亡,决定为其做一次轰轰烈烈的善事———器官捐献,加上该案例进入脑死亡的进程很快,无太多救治负担,家属对捐献要求只字未提。还有多名特需同时拥有较好的医疗保障、意外理赔,有一名车祸中受伤的年轻人,其发生的所有治疗费用全由肇事方承担,该孩子所在家庭虽不富裕,亦没提任何附带条件。

  C习俗因素

  殡葬等风俗扮演着重要作用

  除却经济上的要求,地区特定习俗,尤其是殡葬风俗,也在器官捐献中扮演重要作用。广东是劳务输入大省,离乡背井的外来工及其子女,一旦客死广东,殡葬难题也是刺激他们选择器官捐献的一个主要动因。在许多器官捐献案例中(外省份居多),许多农村都会有当地的殡葬习俗,比如未成年人夭亡不得归葬祖坟,成年人未婚育后代死亡也不得归葬等……这些回不去的遗体,器官捐献给他们提供了一条较好的解决途径。不要殓葬费用的,移植中心一般会为其在省红会设立的增城万安园器官、遗体特需纪念区附近选块墓地。74案例中,因殡葬附带其他附属诉求的案例数为37例。

  一名器官捐献协调员告诉记者,他所在的移植中心,接触的未成年人、年轻人器官捐献较多,时常能见到类似附带殡葬诉求的捐献。家属一般会嘱托移植中心协调员妥善处理后事,“目前由该中心协调进入增城安葬的,为全省移植中心中最多。每个墓穴的购置费用2万-2.6万元不等,使用期限50年”。

  D附带求助

  寻求社会关注案例不断增加

  此外,由于媒体对器官捐献行为的关注度增强,通过器官捐献附带求助、寻求社会关注和特定司法案例中的公平对待案例正在不断增加。

  器官捐献时,年近23岁的产妇阿青的故事,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阿青孕后出现严重的妊娠高血压,由此引发脑出血。为保住孩子,接诊医院对其进行了剖腹产,孩子降生后,阿青却脑死亡。阿青丈夫在器官捐献前,就提出了希望媒体关注,呼吁社会帮助,解决阿青及早产孩子的治疗费用。移植中心帮助其协调了记者采访,同时为其减免了医疗欠费并支付了殓葬费、小孩救助金。其事例也在广州引发很大的社会反响,累计社会捐助超过20万元。

  同样期望得到媒体关注,扩大器官捐献行为影响的一类人,还包括交通事故中认为弱势的受害人。他们期望通过自己的器官捐献行为,让即将出炉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更为“公正”,或直接有利于己方。

  专家声音

  “绝大多数器官移植来自弱势群体”

  中大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医学人类学副教授余成普博士,曾长期关注广东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并对个别捐献案例进行了追踪调查。“目前广东发生的器官捐献中,绝大多数来自社会底层人士,属社会弱势群体”,余成普表示,这一类人群的捐献行为,势必会有经济上的考虑。

  这一特性,就决定了器官移植中心在获取器官前,必须理顺相应程序,这样才能规避买卖器官的非议。比如,移植中心可实现指定统一的人道补偿标准、抚恤额度和种类,丧葬补贴等拟给予特需家属的权益。在其进行器官捐献前,移植中心、协调员不能主动挥舞这些经济杠杆去加以诱导。对于有主动捐献意愿的,在其完成器官捐献工作后,方才主动告知家属具有的权益,然后由家属逐一进行申请。

  有需要的贫困特需家属,可根据应有的权益,申请相应的抚恤、补助。这既杜绝了经济上的刺激诱导,从而导致有买卖器官的嫌疑,又保证了特需在人道关怀方面的公平性。

  余成普同时表示,器官移植中心或协调员在特需遗体的处置上,应首先尊重丧葬习俗,尽力弥补因器官获取而对遗体外表、仪容造成的伤害,并应为特需提供统一的纪念场所。

  我国医学水平不断提高,医学常识不断普及,人们对器官捐献的认识趋于理性,越来越多的人们加入到了器官捐献的队伍中来,把器官捐献出去,让生命在另一个人身上延续,做这样的义举,他们在我们心里是真正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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