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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称假冒伪劣产品应当重点治理

时间: 2013-08-28 11:00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温孚江委员认为,假冒伪劣产品不单影响国内消费者的权益,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及我国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地位,因此当重点治理。

摘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水平有所改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人们对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法律越来越依靠,其中,消法成为消费者关注最多的法律。

  十二届国内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日前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简称消法修正案草案)。有委员提出,对假冒伪劣产品应重点治理,不应容忍,目前的草案在欺诈等行为的惩戒措施上,仍显“手下留情”,使违法成本依然太低。

  消法修正案草案第5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在昨天的审议中,该条成为委员关注的焦点。温孚江委员认为,假冒伪劣产品不单影响国内消费者的权益,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及我国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地位,因此当重点治理。

  “有些不会造成严重伤害,比如化妆品含铅多一点,不会造成消费者死亡,这样就可以不追究了?”温孚江认为,采取比较容忍的态度是目前假冒伪劣不断的原因之一,草案第54条仍“手下太留情”。“法律不能规定太宽泛,容忍度太高”,温孚江建议凡是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伯云委员提出对该条第二款“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进行修改,建议不写“三倍以下”,改为“两倍以上”,因为有些行为可能危害性很大,当设置下限而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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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医疗等是否纳入消法尚未明确

  在消法的调整范围方面,现行消法第2条规定,受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但消法20年前起草时,那时医疗、教育、住房等还是一种社会福利。实践中大家对“生活消费需要”理解不一,对购买商品房、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等是否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有着不同的认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其他关系,则受合同法等法律的规范。

  同时,“生活消费需要”的表述涵盖范围较宽,可以为法律适用留有余地。此外,对商品房买卖、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中的哪些活动纳入消法调整,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尚未形成共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暂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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