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聚焦医改 > 医院可探索实行目标年薪制

医院可探索实行目标年薪制

时间: 2017-07-26 13:32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萌萌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推动各级各类医院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组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

  《意见》提出,各级各类医院应制定章程。制定公立医院章程时,要明确党组织在医院内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组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药事管理等专业委员会,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资产多元化、实行托管的医院以及医疗联合体等,可在医院层面成立理事会。《意见》提出,院长是医院依法执业和医疗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医疗质量安全院、科两级责任制。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查房、分级护理、手术分级管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临床用血安全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等。

  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

  《意见》提出,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统筹考虑。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体现岗位差异,兼顾学科平衡,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按照有关规定,医院可以探索实行目标年薪制和协议薪酬。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

  《意见》提出,将政府、举办主体对医院的绩效考核落实到科室和医务人员,对不同岗位、不同职级医务人员实行分类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

  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意见》提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或对口帮扶的医疗机构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城市大医院要积极为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人才。

  《意见》提出,加强基础学科与临床学科、辅助诊疗学科的交叉融合。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并发挥引领作用。加强急诊急救力量,畅通院前院内绿色通道。开展就医引导、诊间结算、检查检验结果推送、异地就医结算等信息化便民服务。

  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

  《意见》提出,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数量和规模。细化落实对中医医院(含民族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意见》提出,重点加强对各级各类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以及大处方、欺诈骗保、药品回扣等行为的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乱收费、不良执业等行为,造成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行风建设的行为,要建立问责机制。

  可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紧缺人才

  《意见》提出,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严禁举债建设和豪华装修,对超出规模标准的要逐步压缩床位。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10%。强化对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和审计监督。

  《意见》提出,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在编制总量内根据业务需要面向社会自主公开招聘医务人员,对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加强医院信息公开,重点公开质量安全、价格、医疗费用、财务状况、绩效考核等信息。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相关标签
年薪制
目标
医院
分享赢大奖:
新浪微博(企业版) QQ微博

新闻推荐

青海省:为家庭医生签约铺路
青海省:为家庭医生签约铺路

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日前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家庭医生签约...[详细]

在线提问

最少可输入50个汉字

精彩推荐

常见病 儿童 老人 女性 男性

求医通安卓客户端

关于我们|招贤纳士|联系我们|用户协议|帮助中心|网站地图|内容合作|友情链接|新浪微博|下载安卓客户端

免责声明:求医网所有建议仅供用户参考。但不可代替专业医师诊断、不可代替医师处方,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Copyright © 2016 QIUYI.CN 京ICP证111012号 公安备案号11011202000697 京ICP备11039101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