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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产的假规定已有调整

时间: 2012-12-17 11:08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日前,乌鲁木齐公布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首府符合政策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的产假延长至98天,较之2004年起执行的90天产假增加了8天假期。

摘要:

  日前,乌鲁木齐公布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首府符合政策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的产假延长至98天,较之2004年起执行的90天产假增加了8天假期,该实施细则追至今年9月19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给予产假42天。

  细则的相关规定,适用于驻乌鲁木齐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统称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区管养老保险的中央驻乌单位,执行本市的政策和标准,但其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等暂由自治区实行单独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及经自治区批准异地统筹的单位,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统筹。

  据悉,女职工生育,产假延长至98天与国家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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