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聚焦医改 > 食品安全零风险 任需共同努力

食品安全零风险 任需共同努力

时间: 2012-09-06 00:00  来源: 凤凰网   编辑:

最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屡见不鲜,每一次“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都会被放上桌面。近日,卫生部在通报食品安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透露,下一步将启动对5000余项食品标准的系统清理。

摘要:

  最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屡见不鲜,每一次“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都会被放上桌面。近日,卫生部在通报食品安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透露,下一步将启动对5000余项食品标准的系统清理。希望到2015年,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将实现国标、地标、行标的大一统。  

  食品安全

  “人们不会因为存在飞行事故就不坐飞机,因为这些风险人们能接受。对于食品人们则希望零风险,零容忍,但这个从科学角度不能做到,这个心态需要调整。”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问题是致病性微生物导致的食源性疾病。我们采用国外研究方法,推算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为0.157次/人年。外推至全人群,相当于中国每年发生2亿多例食源性疾病。也就是说每六七个人就有一例。这是全球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世卫组织曾估计,全球发达国家食源性疾病的漏报率高达95%。

  首先什么叫食品危害?

  食品中可能会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因素或状况。什么是风险?各种危害产生不良健康作用的可能性及其强度。因此风险的实质是个概率问题。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的,危害不等于健康损害。今天我们不仅仅发现了已有的化学物质,还创造了很多新的化学物质。这些物质存在于环境中就是风险,但并不一定有危害。人们不会因为存在飞行事故 就不坐飞机,因为这些风险人们能接受。对于食品人们则希望零风险,零容忍,但这个从科学角度不能做到,这个心态需要调整。

  我们还能做什么呢?

  从科学角度来说,主要任务不是消除危害,因为根本做不到的,要做的是把危害产生的风险控制在我们可接受的范围。这个范围会随着社会发展调整,当 前可接受范围就是当前科技认识到的这样一种含量,控制在不对我们健康带来问题的标准。也许二三十年后认识提升了,就继续调整范围。30年前我们对很多有毒 有害物质甚至认识不到有危害。

  到2013年底,提出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到2015年底要基本完成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也就是说现存的四套标准将统一为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尽管我们现在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2000多项,行业标准2900多项, 地方标准1200多项,但是突出的问题是标准间矛盾、交叉、重复,个别重要的标准或者重要的指标缺失,一部分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而且还存在基 础研究滞后、保障机制不全等问题。

  现在是以国家标准为核心、其他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报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这些地方标准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国标、地标都没有的,应制定企业标准。我国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企业标准,需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标准制定的组织体系、标准架构、制标程序、制标原则、基于风险评估的科学基础跟国际上几乎是一致的。 标准的性质方面有所不同,国际上有时候是推荐性的,有时候是强制的,我们国家都是强制的。因此从标准保护水平上,总体来讲我国的标准跟国际是一致的。但是 不能简单对比某个指标的数量高低谈标准水平的高低问题。比如国际标准的镉的限量是0.4,我们国家的镉的限量是0.2,因为我们吃大米更多,国际社会吃面 更多。这并不能说明我们国家的标准比国际严格,所以这种比较应该看总体,不应该具体在某个指标上。

  风险的问题实际包含了三个层面:实际的风险、估计的风险和感知的风险。从科学的角度讲,实际的风险是难以准确识别的,因为测 量难,且动态变化。估计的风险,这是我们专家要做的事情。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用当前最好的科学技术,使我们估计的风险更大限度地靠近实际的风险,使政府 的监管更加有效。而感知的风险,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了解得多,认识的程度越靠近估计的风险。

  当前标准大家都有感受各方都关注,从最开始的没有标准不完善,甚至到了现在由于标准才出了食品安全问题的逻辑判断。而且有些问题根本不适合制定标准。用通俗的语言告诉公众,这一点确实需要学习。国际社会公认的框架是,风险评估是专业机构要做的,风险管理是政府部门要做的,而风险交流是每一个人都要做的事情。

相关标签
食品安全
风险
规划
分享赢大奖:
新浪微博(企业版) QQ微博

在线提问

最少可输入50个汉字

精彩推荐

常见病 儿童 老人 女性 男性

关于我们|招贤纳士|联系我们|用户协议|帮助中心|网站地图|内容合作|友情链接|新浪微博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建议仅供用户参考。但不可代替专业医师诊断、不可代替医师处方,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Copyright © 2015 QIUYI.CN 京ICP证11101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12994 京ICP备11039101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