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通过校园**会应聘成功,体检时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单位拒绝录用。李某以应聘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为由,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
李某通过校园**会应聘成功,体检时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单位拒绝录用。李某以应聘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为由,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之后因未收到回复,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职责,纠正、处罚应聘单位的违法行为。据了解,这是新城区法院首例以就业歧视为由状告相关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2013年3月,毕业于上海一所大学的研究生李某向新城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不作为。
李某称,2011年10月,他参加某设计院在大学的校园**会,并被该公司录用。同年11月,这家公司对新**人员体检时,发现他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遂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李某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李某称,在法定期限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没有对自己的投诉给予答复,也没有纠正这家公司的违法行为。所以他请求法院判令,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劳动监察的法定职责,纠正、处罚应聘公司的违法行为。
新城区法院受理后,开展了案前协调工作。在法官的努力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于2013年3月1日向某设计院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0条和原国家劳动和保障部公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在**人员体检时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因李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2013年3月18日,又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李某对被告达成谅解,并表示不予起诉,这起行政纠纷案件得以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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