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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无证生产 姚明成被告

时间: 2013-05-17 15:04  来源: 中国企业报    编辑: 柳长街

消费者于2012年12月19日购买的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出物、左旋肉碱胶囊等产品,不仅食用后没有达到厂家和经销商所宣传的效果,还发现该产品并未获得生产许可证。

摘要:

  明星代言风险细化

  记者注意到,除了消费者向汤臣倍健维权的诉讼外,还有一起关于该公司代言人姚明的诉讼请求格外引人瞩目。据记者了解,2013年3月,消费者丛先生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诉讼到了法院,追究姚明的连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

  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成为问题食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帮凶,已引起舆论强烈声讨。如果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这无疑会让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更加肆无忌惮,也势必会加重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


  就在5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明星为问题食品代言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提问,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此,最高法司法解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做宣传的,应依法定罪。从一般理解来看,犯罪主体不包括广告代言的明星。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而非此前被误读的“明星不需担责”。

  就此,记者采访了专业法律人士陈伟,陈伟告诉记者,如果生产销售生产许可证没有列明的产品,这肯定是违法的,而且如果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危害,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明星代言商品出现问题,明星是否承担责任时,陈先生向记者分析了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可能会面临两种责任。

  一种是民事责任,就是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没有达到刑事处罚要求,但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上文中提到的丛先生就是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出对姚明的维权申请的。

  另一种是刑事责任。前提是,明星在代言广告之前,明知所代言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这里的 “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自然包括为食品广告代言的明星。

  事件回顾:

  汤臣倍健涉嫌虚假宣传 普通食品冒充保健品

  汤臣倍健“取自全球健康万家”的宣传语格外引人注目,汤臣倍健称截至2011年底,其原料进口比例达到73.35%,且这个比例还在不断扩大中。然而,此番“惹事”的汤臣倍健左旋肉碱片原料来自瑞士龙沙公司。

  据悉,汤臣倍健另一款美国原装进口产品ω-3鱼油软胶囊,同样作为普通食品进口到中国,亦被宣称是“进口保健品”。在遭到消费者质疑后,汤臣倍健营养咨询热线工作人员回应称,“国外没有保健食品的概念,而是膳食营养剂。”同时,这位工作人员还向记者表示,汤臣倍健在新西兰生产的该类产品是以普通食品进口的,但他表示,正因为以这种方式进口,并且消费者都认为其是保健食品,“所以不需要获得批文”。

  但是事实上,按照中国卫生部1996年所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按照正常渠道进入中国市场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在其包装上标注 “国食健字”批号。这也意味着,如果没有保健食品批号(即业内俗称的“蓝帽子”),那么汤臣倍健这两款产品就不能以保健品身份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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