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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适应老年人需求生活模式

时间: 2012-12-25 11:48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国内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摘要:

  为更好地扶助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24日提请国内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为了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来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计划将这项措施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予以体现。有的常委会委员也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据此,国内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于1996年,今年启动修订。今年6月,国内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草案,昨日二次审议。

  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的亮点,如备受关注的“常回家看看”条款,仍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但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对于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作出了特殊设计,同时强化了社区养老的政府责任。但删除了一审稿创设的老年人监护监督人制度。

  一审稿针对老年人制定了两个司法优待条款也被取消,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参与草案论证、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表示,近年来,失**庭越来越多,而且,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双**庭养老问题也日益严峻。鉴于上述社会形势,从立法层面明确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待遇制度,如享受定期奖励等,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社会形势的客观需求。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者终止时,没有妥善安置入住的老年人。

  对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各级政府应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养老机构变更或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有常委委员认为,一审稿有关社区养老的规定较少,未能充分体现社区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国内人大法律委员会该位负责人表示,二审稿新增了三个条款,强化社区养老的政府责任,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意即社区养老服务系政府职责。

  草案还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体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这意味着,社区须划出老年人文体活动区、康复区等区域。

  此外,为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设施,二审稿还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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