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发改委、卫生计生委等联合发出《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明确该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日前,青海省发改委、卫生计生委等联合发出《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明确该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指出,新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是公立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改动和分解收费项目。同时,公立医院按政府指导价格实行等级收费,具体按照《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执行;村卫生室、新建和未经等级评定的医疗机构按一级医疗机构规定的价格执行等。另外,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目录,加强医用耗材管理,凡计入价格内的“内涵一次性耗材”一律不得另行收费,“除外内容”中的耗材可单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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