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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主动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时间: 2012-11-26 19:49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近日,因为卫生部在生乳标准相关信息上的拒绝和败诉再成焦点。“生乳标准退步”这个肇事于2010年的事件,两年来在消费者要求信息公开未果并起诉的过程中发酵。

摘要:

  近日,因为卫生部在生乳标准相关信息上的拒绝和败诉再成焦点。“生乳标准退步”这个肇事于2010年的事件,两年来在消费者要求信息公开未果并起诉的过程中发酵,近日更因法院判决卫生部限时答复、卫生部不予配合而成为热点。

  事发于卫生部2010年公布的新修订的生乳标准。这一标准对乳蛋白含量的要求比1986年更低且远低于发达国家标准,同时,菌落总数放宽至美国、欧盟标准的20倍。这在当时引发巨大争议。有消费者在申请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无果后起诉卫生部。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已近五年,中国媒体和百姓对此给予厚望。但五年里,却少有政府公开信息的成功案例。因此,首都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智新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日前的这个判令带有“首创精神”,将作为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典型判例,对此后相关案件的判决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

  张智新说:“这个判令是具有典范意义、带首创精神的。我觉得它应该会对后面的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其他诉讼,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后的信息公开,尤其是作为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他们应该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应该主动地、及时地依法公开有关信息。”未来,媒体应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除此之外,政府部门也应该配套相关政策措施来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使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化、常态化。下一步让我们的新闻舆论、媒体在信息公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形成一种力量和机制,这是一个比较关键的切入点。另外,各级地方政府还应该配套更多的政策措施,来落实信息公开条例,尤其是对于涉密范围的界定。地方政府应该进一步梳理哪些是属于应该保密的,而对于凡是不应该保密的都应该依照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公开。”

  虽然,客观的司法界人士和相关专家也在提醒,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这属于另一层次的问题。但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卫生部所说的会议纪要,无疑属于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它的公开既不会导致社会混乱,也不会被用于非法牟利,因此满足公开的条件。专家们甚至呼吁法院应进一步介入,对这一信息是否应该公开进行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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