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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年起实施新的医疗救助制度

时间: 2017-12-01 15:18  来源: 北方网   编辑: 萌萌

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本市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本市扩大了门诊救助的医疗机构范围。

摘要:

  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本市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本市扩大了门诊救助的医疗机构范围,调整了门诊救助方式,提高了部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门特)救助标准。该制度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定点医院扩面 救助限额提高

  按照《通知》要求,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本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本市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资助参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其中,已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档缴费标准全额补贴;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学生儿童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档全额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档缴费标准全额补贴;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低档缴费标准全额补贴。

  二、门诊救助。门诊医院,由本市医疗救助定点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扩大到已经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二级医院,救助对象在这些医院的门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由特困人员每年不超过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年不超过60元的定额救助调整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特困人员救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元。门诊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三、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标准为: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其中,享受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提高5个百分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困境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2万元(含)以上部分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也是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对象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规定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和医疗救助报销。对于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登记备案的,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实行医保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和“一单制”结算。

  四、医疗费用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免收医疗救助对象挂号费、诊察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本市还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是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含)以上的医疗救助对象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是经市、区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和救助次数:对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50%,每年救助1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到街道办事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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