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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代购第一人” 没成为因此获刑的第一人

时间: 2015-02-02 16:38  来源: 扬子晚报   编辑: 涛子

  因为国内药价太高,从印度网购抗癌仿制药,并为众多病友代购的陆勇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摘要:

  因为国内药价太高,从印度网购抗癌仿制药,并为众多病友代购的陆勇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1月30日,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裁定。

  时至今日,广受关注的“陆勇案”,终于有了还算美好的结尾。事后回望这一波三折的剧情,还是不免令人感伤不已。一面是生存的需要,一面是法理的权威——当我们解读本案时,的确曾经一度陷入了某种难以抉择的两难困境。所幸,检察机关最终选择撤诉,于是公众方才摆脱了那种内心的挣扎状态……抗癌药“代购第一人”,终究没成为因此获刑的第一人。只是,对于这个结果,又有谁能说清,到底是纯属侥幸,还是理当如此?

  “抗癌药代购第一人”,“数百名病友写信求情”,尽管有着各式悲情因素掺杂其中,但我们丝毫不应怀疑,司法机关的最终决定,想必与之关系甚少:当地之所以决定“撤销起诉”,更多还是基于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对既有法条的援引。检方的高明之处在于,回避了本案的伦理和道德成分,通过针对性地运用相关法律条款,就化解了此一无比棘手的问题。然而不得不说,这种技巧性的应对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该案可能产生的正面示范价值。

  “陆勇案”也许是一个标志性事件,但它却难以成为一个有效的判例。这是因为在本案中,司法机关自始至终,都不曾宣示出明确的价值立场,不曾创造性地引用法条释放释义。这意味着,“代购抗癌药”一类的行为,其法律定性和违法风险,和以往并无任何不同。陆勇在被问及“会否继续帮病友代购抗癌药”时,已经变得谨小慎微、不置可否。

  当然,对当地司法机关处理本案的手法,我们实则很可以理解。作为地方层面的检察院,其本就无力承担太多。真正需要追问的,应该是“病患们为何会走投无路,被迫冒着法律风险,去网购海外药品?”其中缘由固然很多,可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药监系统在审批环节的低效,使得众多外国廉价特效药难以合法引入。在此语境内,司法机关的严守法条多少显得不够人性。

  一切正义的法律,都必须获得不折不扣的捍卫。但其前提是,不让公众在“守法与求生”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陆勇案的本质,其实是药监、卫生、商务等职能部门,未能积极履职主动作为,久而久之就将矛盾转嫁给了后端的司法环节。这个案例的症结在此,解决之道也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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