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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代表建言设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

时间: 2014-03-10 15:16  来源: 武汉晚报   编辑: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仅对医疗过失对患者造成的伤害给予赔偿进行了规定,而针对无医疗过失,但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确实受到了伤害的情况,没有切实可行的补偿机制。

摘要:

  近年来,我国医患矛盾不断升级,各地医疗纠纷案件时有发生。那么,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该怎样缓解?这也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之一。昨天(9日),湖北代表团30余名人大代表联名建言,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提高医患之间的信任度。

  缘由:

  宜昌医院院长千里送建言

  谈到这份联名建议的产生,得从7号晚上说起。在距离北京1300多公里的宜昌,宜昌中心医院的院长杨俊千方百计,终于与全国人大代表姚娟联系上,言辞恳切地拜托姚代表帮他传递一份建议到两会上。

  “杨院长说了很久,我越听越感动,越觉得难能可贵。”姚娟说,联系她之前,杨俊已经进行了调研,并向行业内的多位专家征求意见,因此,虽然没有亲自参加调研,姚娟还是愿意先看看这份建议。

  前天晚上,杨俊专程从宜昌赶到北京,和姚娟、张琼两位代表碰了面。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院长王国斌听闻后,表示愿意以发起人的身份,提交这份题为《保障患者利益,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的建议,并征得湖北团其他代表的签名。

  截至昨天下午5点,记者看到,联名建议上已有30余位代表的签名。

  症结:

  无过失医疗意外 法律无赔偿规定

  医疗有风险,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如果一个手术的成功率是98%,那么这剩下的2%失败的风险该由谁来承担?患者一般认为应该由医院和医生来承担。但医院和医生却很“委屈”:并没有过错,为何要承担责任?这是医患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词汇中有“无过失责任”一词,即不论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在我国,无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某些高度危险领域,医疗损害赔偿并不在其中。

  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领域,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仅对医疗过失对患者造成的伤害给予赔偿进行了规定,而针对无医疗过失,但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确实受到了伤害的情况,没有切实可行的补偿机制。

  有没有一种方法,在将“无过失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中推行,让患者在任何情况的意外损害下获得赔偿的同时,减轻医院和医生的负担?30余位签名的人大代表都表示,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是一个可以尝试的方法。

  方法:

  改变“谁扯皮谁得利”的局面

  建议中的“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具体而言,指的是由政府主导,政府、医疗机构、执业医护人员和患者为主体,依据一定标准共同投入不同比重资金的医疗意外伤害赔偿基金池,保险公司按商业运作方式设立医疗意外伤害赔偿保险。通过立法,规定上述主体强制购买。

  政府和医疗机构都有责任投入一定资金。执业医护人员,则应据其工作性质、职称、工作量及往年的赔付额度,缴纳相应的费用,往年赔付越多的,参保金额月高,可以淘汰不注重提高医技水平的医生。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患者,也应该承担一部分风险,所以也支付保险金。但费用额度要考虑病种、风险大小等因素。

  如此一来,医疗意外伤害的赔偿有了切实可行的资金来源,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医院、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就能得到有效的调节。医院可以不用花钱消“灾”,医生不用担心人身安全,患者不用通过“扯皮”的方式获得赔偿,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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