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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不得因费用问题延误急救

时间: 2013-12-20 10:05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昨天(19日),卫计委明确要求,根据《办法》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摘要:

  院前急救对于患者来说至关重要,稍有不慎,将直接影响到患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据了解,卫计委近日发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昨天(19日),卫计委明确要求,根据《办法》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禁止因费用延误急救

  《办法》明确规定,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此外,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也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将引入医疗救护员制

  同时,为缓解目前院前急救人员紧缺现状,我国将在院前急救体系中引入医疗救护员制,初步现场紧急救护将由其完成。

  《办法》要求,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针对目前我国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要为医护人员,面临人员紧缺问题。为此,《办法》规定了医疗救护员的相关内容。据介绍,医疗救护员是当前医学专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重要补充,医疗救护员能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

  >>新闻背景

  急救医生经常扮演“搬运工”

  记者从北京市卫生部门了解到,培训一支掌握基本技能的急救员队伍,已成多方共识。这将有助于急救医疗资源分配合理化。

  以2011年为例,北京市56.7万次急救任务中,只有11.3万次是真正需要急救医生采取如包扎、心肺复苏、骨折固定、大抢救等急救措施的,另外的45.4万次出车中,急救医生扮演的更多是“搬运工”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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