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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致人死亡 非法行医罪难逃

时间: 2013-09-27 15:08  来源: 检察日报   编辑:

2010年3月,刘志刚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非法行医。2012年12月21日晚,孙某因骑电动车摔伤,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刘志刚的诊所就医。

摘要:

  在生活中,很多地区都会有无证行医的情况,而这些郎中如果没有任何的营业资格证,导致人们休克的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2010年3月,刘志刚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非法行医。2012年12月21日晚,孙某因骑电动车摔伤,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刘志刚的诊所就医,刘志刚给其静脉注射甲硝唑、磷霉素和维生素C。

  一个小时后,孙某在输液时突然呕吐并昏倒,刘志刚急忙施救,孙某的朋友也立即拨打“120”、“110”电话。孙某终因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民警遂传唤刘志刚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孙某系注射甲硝唑、磷霉素和维生素C后出现过敏性休克死亡。

  仅有中专文化程度的土郎中,在没有取得任何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最终导致病人过敏性休克死亡。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刘志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

  案发后,刘志刚积极赔偿孙某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孙某家属的谅解。同时,法院鉴于刘志刚明知他人报警而没有逃离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杨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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