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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母亲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

时间: 2013-01-24 13:50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我省现行的新生儿医疗保险政策中,没有对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新生儿给予同等的保险报销待遇。

摘要:

  我省现行的新生儿医疗保险政策中,没有对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新生儿给予同等的保险报销待遇。对此,民革海南省委建议,完善母婴医疗保险制度,让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母亲生育的孩子也能享受"母婴捆绑政策"。保障时间从婴儿出生到新一年度开始可以购买并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日。

  民革海南省委建议:让从业人员新生儿也享医保

  现状:

  我省从业人员新生儿医保缺位

  新生儿发病率高,治疗费用昂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9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行新农合范畴内的“母婴捆绑政策”。“母婴捆绑政策”指当年出生未能参合的新生儿与参合母亲捆绑纳入参合报销对象,享受参合母亲同等报销待遇,该参合产妇及婴儿的报销费用合计计算一个封顶线,解决了参合农民新生儿看病报销的问题。

  根据琼府办(2009)194号规定:“在参保缴费截止日期之后出生的婴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随参保母亲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按其母亲的待遇支付,但母婴两人享受的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其母亲的最高支付限额”。这一政策也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减轻了经济负担。

  民革海南省委认为,现行的新生儿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中,却没有对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新生儿给予同等的保险报销待遇。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刚出生的孩子如果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就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一般的工薪家庭带来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建议:

  从业人员新生儿也实行母婴捆绑政策

  对此,民革海南省委建议将从业人员新生儿纳入医保范围。建议完善母婴医疗保险制度,让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母亲生育的孩子也能享受“母婴捆绑政策”。保障时间从婴儿出生到新一年度可以购买并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日。

  参加海南省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已孕母亲,可在孩子出生后即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本地城镇居民医疗规定就医报销。

  为了尽量控制政府的财政支出,享受新生儿医保政策的范围,现阶段应限于具有海南省户籍的新生儿。条件成熟后,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考虑实施新生儿医保全覆盖,只要新生儿父母双方在本地有长期稳定工作,并交纳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就可不受户籍限制。

  对于该问题,记者采访了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我省正在研究这个问题,并且有望很快出台相关办法。具体办法是,对母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新生儿也是一个小居民,初生的居民,我们要欢迎他,欢迎他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一出生就享受居民医疗保险。”该负责人说,具体细节还要待办法出台后才方便透露。

  求医小科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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