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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时候“救人”需放在第一位

时间: 2012-11-13 13:35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人命关天,“救人”是第一位的。但在现实中,是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居然成了两难选择。

摘要:

    人命关天,“救人”是第一位的。但在现实中,是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居然成了两难选择。新华网报道,山东微山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有人来到医院让用呼吸机维持其生命,说一定要坚持48小时。

  这里的“48小时规则”实则来自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对工伤的认定中,有三种情形“视同工伤”。这其中就包括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法规作如此规定,自然有它的立法意旨。从医学方面说,突发疾病死亡未必就是“工伤”。因为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 活动时所遭受的伤害。而突发疾病也有可能是劳动者因职业之外的原因所导致。考虑到证明突发疾病与职业的相关性相对困难,法规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将“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而为了平衡资方利益,又对在抢救中死亡的作了限制,即“48小时规则”。

  当然,很难说这个“48小时”就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时限。但如果必须要一个时限的话,立法所能追求的,只能是相对合理。由此外推至“72小时”或“720小时”,也一样会引发质疑。过分扩充范围也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对于工伤中的“48小时规则”而言,立法者可能并不曾考虑到这一规则会导致今天这样的争议。因为在伦理上,病人的家属更愿意维系亲人的生命。资方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病人生命,这不正是家属所期望的吗?

  但问题在于,如果利益真的成了维持病人生命的最大标尺,资方采取的“呼吸机战略”将只会停留 “48小时”之内,超过这一时限就撤;而病人家属为了得到“工伤认定”进而能得到工伤赔偿,也可能拒绝使用“呼吸机”,这将带来更为深远的伦理冲突。我们期盼个案处理中的温情,也希望立法能够更人性化,更符合医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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