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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领域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发布

时间: 2016-09-23 11:47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娜娜

近期,国家食药监局与国家发改委、中国银行等27个部门联合发布食药领域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19项联合惩戒措施,其中食药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将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摘要:

  近期,国家食药监局与国家发改委、中国银行等27个部门联合发布食药领域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19项联合惩戒措施,其中食药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将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据悉,食药监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定期公布严重失信行为者名单,包括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生产经营者。

  上述食药领域失信者,将面临禁止参与政府采购,限制使用政府用地等惩戒,在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方面,也将被限制或不被允许。此外,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股票发行审核、申请办理通关业务、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税收管理、新的科技扶持项目、新网站开办等方面,或从严审核,或不予支持,或加以限制,或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或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合作备忘录还特别明确,对刊播违法广告的刊播者要依法加强管理。

  根据该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二是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三是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送相关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

  食药监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部分惩戒措施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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