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据记者昨日报道得知,日前自治区卫计委转发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要求各地都要遵照执行。按照规定,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据了解,制度规定,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同时,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此外,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另外,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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