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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称改革税收优惠政策有助医药创新

时间: 2014-03-11 11:15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所以光增值税就要17%,再加上所得税和其他税,税负加起来20%,跟另外一些高新企业的鼓励政策相对来说只有3%的增值税形成明显的对比、反差。”

摘要: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迅速,这也推动了医药行业的发展。“创新是推动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的核心和动力”,近日,全国人大代表、贝达药业董事长丁列明做客人民网访谈时指出,医药创新需要优惠的税收制度保障。

  “我们国家虽然创新药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但是在税负上面还是非常重的,”丁列明介绍,“我们测算过,创新药的企业平均税负20%,比一般的企业5%高得多,主要原因是它的增值税是17%,而且增值税抵扣项非常少,因为它附加值越高抵扣项就越少,能抵扣的增值税主要是原料,人工、研发投入都不能抵扣。所以光增值税就要17%,再加上所得税和其他税,税负加起来20%,跟另外一些高新企业的鼓励政策相对来说只有3%的增值税形成明显的对比、反差。”

  丁列明认为当前税收政策对创新医药企业存在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一方面,与国家产业政策中其他同类产业相比,医药创新领域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明显偏弱;另一方面,医药创新领域的各项税收政策不能符合其行业特点,削弱了政策支持的有效性。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增值税政策。

  为了推动医药创新,丁列明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改革税收政策:

  对创新型医药企业参照软件行业3%即征即退政策。

  创新型医药企业销售自研创新品种与软件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业务类型相似,但税负差别巨大,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因此,建议对该等业务参照软件行业3%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制定创新的标准,如以获得国家1.1类新药证书为审批标准)。

  此外, 特别对自主创新的孤儿药或严重影响我国居民生命健康的恶性肿瘤处方药品,出于为减轻患者长期用药负担而免费赠送的后续药品(由于此类药品价格昂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通常先买几个疗程后,如果临床判断患者仍然有效的后续用药将予以免费),因须有执业肿瘤专业医师处方要求的特殊性,无法按照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实现即时明折明扣,但其实质仍属于买赠行为,建议免征增值税。

  以上措施将极大地激励医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能力和产品的产业化以及广泛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实力,有效地提高医药产业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积极地体现国家科技先行的产业政策理念。同时,也更加符合国际通行惯例,避免简单的研发项目支持可能引来的不正当竞争指责。

  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应范围。

  企业所得税中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实施,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具有成熟规定可供借鉴。

  根据我国生物制药的研发情况,建议增加可税前扣除适应范围,如允许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1)临床前试验、临床试验所必须的各类试验、监测、差旅等费用,(2)研发人员奖金、福利等必要的人力成本;(3)研发人员专业培训费,聘用的高级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4)专利、非专利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购得和使用的支出;(5)国际交流与合作支出;(6)科研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另外,自主研发新药上市后因更大范围的安全性数据统计和不良反应监测、扩大适应症研究等上市后临床研究用药,因创新药研发需求的特殊性,同时也是国家法规的要求和相关学术研究的需要,建议允许企业在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并免征增值税。

  “创新对增强医药企业竞争力,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和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政府从政策上切实地大力支持和导向,改善国内医药行业发展环境,除了加大资金投入,更要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的促进和激励作用。”丁列明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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