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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制定和实施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时间: 2012-10-16 16:01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摘要: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应急响应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而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其中,Ⅱ级或Ⅲ级事故,由市政府批准并启动Ⅱ级或Ⅲ级响应,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那么,什么时候可以解除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上海市食安办相关负责人透露,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本市将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预警信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及时报市食安办,并通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食安办、各区县食安办、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预警响应。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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