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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程记录丢失 产妇切除子宫状告医院获赔30万余元

时间: 2015-05-20 13:49  来源: 解放日报   编辑: 涛子

  39岁的产妇杜丽(化名)经历了先失去孩子、再失去子宫的双重痛苦。她认为医院方面存在过错,因而索赔72万余元。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

摘要:

  39岁的产妇杜丽(化名)经历了先失去孩子、再失去子宫的双重痛苦。她认为医院方面存在过错,因而索赔72万余元。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30万余元。

  记录缺陷 医院有责

  2012年10月4日,杜丽因腹痛剧烈,被家人送至浦东的一家医院。医生发现,她有早产征兆。10月6日10时许,经过剖宫产手术,杜丽生下一名女婴。然而,女婴不久便死去,杜丽的子宫切口则持续渗血。经杜丽丈夫同意,医院对她实施全子宫切除术。

  10月25日,杜丽出院。之后,她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是医生的过错致新生儿呼吸窘迫、缺氧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并造成自己完全丧失生育能力。

  诉讼中,杜丽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却因产程记录存在缺陷而未实现。原来,病史中的一份产程记录是一名乔姓护士补抄的。她解释:“2012年10月6日下午,原来的产程记录被污染了。我就将内容补抄到新的产程记录上,那份弄脏的产程记录已被丢弃。”此外,医院提供的杜丽病史中,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与杜丽从医院处复印得来的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不相一致,这也导致医疗损害鉴定不能实现。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医生缺岗。由于原始产程记录丢弃,且前后医嘱内容不同,导致医疗损害无法鉴定,故医院对此负有责任。杜丽是高龄产妇,产前检查记录显示她在医院处仅有一次检查记录,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医生的诊断带来影响。医院术前均及时向杜丽家属履行了告知义务,相关损害后果不排除孕妇本身疾病所致。据此,法院酌情确定医院应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30万余元。

  双方不服 再诉公堂

  原审判决后,杜丽、医院均不服。合议庭审理认为,医院作为病历资料的制作方,未能证明护士补抄的产程记录内容与丢弃的产程记录一致,也未得到杜丽对补抄产程记录的认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杜丽明知自己是高龄产妇而未进行完整的产前检查,给诊疗增加了难度。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由医院担责七成,并无明显不当。

  此外,杜丽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原审法院以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六级伤残,作为确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不当。合议庭对此予以纠正,确定残疾赔偿金为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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