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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 被判承担部分工亡补助费

时间: 2014-09-03 17:16  来源: 劳务派遣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 被判承担员工部分工亡补助费用   编辑:

劳务派遣工工作期间意外身亡,家属申领工亡待遇遇阻。原来劳务派遣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半数工亡补助金究竟由谁承担?

摘要:

  劳务派遣工工作期间意外身亡,家属申领工亡待遇遇阻。原来劳务派遣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半数工亡补助金究竟由谁承担?近日,启东法院对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原告陆女士工亡补助金191928元。

  45岁的陆女士是南通如皋人,她的丈夫张辉经启东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在海门一工地工作。2012年7月11日,张辉在工作时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启东市人社局对此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张辉为工伤,并在其中载明用人单位为其所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13年6月,陆女士向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申请领取丈夫的工亡待遇。谁知,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在对劳务派遣公司为张辉社保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劳务派遣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不足部分占到应缴部分比例的56%,据此要求劳务派遣公司需对张辉的工亡待遇部分承担44%的费用。同月14日,陆女士、劳务派遣公司与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签订协议,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中的44%,即191928元,于协议订立后30日内付清。

  然而,劳务派遣公司迟迟不肯履约,陆女士无奈将其告上法庭。法庭上,劳务派遣公司声称,张辉并非其公司法律意义上的员工,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辉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三方工作的,该公司经营范围仅限于劳务派遣,而且,张辉在三方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伤保险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张辉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亦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工伤认定书中也载明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足以认定张辉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故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王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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