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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会办医不再受规划数量限制

时间: 2014-07-30 16:57  来源: 重庆晚报   编辑:

大会听取了一批地方立法的议案报告,包括市人大法制委关于《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报告等。

摘要:

  近日据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昨日,大会听取了一批地方立法的议案报告,包括市人大法制委关于《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报告等。

  社会办医

  专科医院都可办

  审批由30天缩至15天

  社会资本办医可不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约,只要符合条件都可申办医院,而且基本上所有专科医院都向社会资本放开了。

  昨日,《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四审。

  社会办医进一步放开

  如果符合所有办医条件,却因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所限,最终只能放弃。不过,此次《草案》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办医,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社会办医将不再受规划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就可申办。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举了一个例子,以某个区为例,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若该区只规划设置10家医院,如果符合办医的社会资本前往申办时,发现该区规划的10个名额已经用完了,按照以往规定,申办者就无法在该区开办医院。此次《草案》则放开了这一限制,申办者只要符合办医条件,主管部门都应当按规定审批。

  除了获得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外,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或者民政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那么社会资本可以申办哪些医院呢?《草案》专门新增了一款:“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这意味着,基本上所有专科医院都放开限制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处室负责人解释说,因为一级专科医院只有精神病医院和儿童医院。

  审批时限缩短一半

  《草案》优化了审批程序,压缩了审批时限,将以往的30天的审批时限缩短到15个工作日内。

  同时,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准后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

  此外,针对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审核时限,由以前的20天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

  不戴工作牌可罚3000元

  放宽了社会资本办医的准入条件,必然要加强监管。《草案》要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都要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违者,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还将定期公布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这个记分,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企业减负

  取消定期监督检验

  你有权不缴检验费

  昨日,《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大会二次审议。《草案》删除了定期监督检验及其相关规定,并新增了关于对同一机构两次以上的监督检查如何检验的条款,还启动了监督抽查程序的制度等。

  有权拒绝支付检验费

  为保证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相关职能部门会定期对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往往存在检验费用,这笔费用到底该谁买单呢?

  关于定期监督检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并没规定定期监督检查这一监督检查形式。“从产品质量法监督管理一章的规定来看,监督检查是政府部门职责,而检验是检验机构的业务,检验是为检查服务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检验机构应是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第三方,不应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定期监督检验将检验作为一种行政监督权赋予检验机构,混淆了政府行使职权与检验机构专业技术服务的界限,与产品质量法关于监督检查和检验的规定不一致。

  于是,《草案》删除了定期监督检验及其收费的相关规定。同时,针对检验费用的问题,《草案》还特别指出,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在实施监督抽查所需的检验费用不得向检查人收取,被检查人有权拒绝要求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监督检查。

  质量有问题可启动抽查

  三聚氰胺、毒血旺、甲醛超标的建材等,如果消费者或有关组织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向职能部门举报,职能部门该如何回应呢?

  《草案》指出,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针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当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不得连续委托同一检验机构

  如果企业的产品每次都送到同一检验机构送检的话,大家可能就会怀疑检验结果的真实性。

  对此,《草案》新增一条:“对同一企业两次以上的监督检查,不得连续委托同一检验机构进行,但在本市只有一个检验机构符合所抽查产品检验资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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