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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胶囊致死谁之过?网购平台需有条件承担责任

时间: 2014-07-02 15:53  来源: 北京日报   编辑:

近日,据记者了解。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28岁准新娘服用减肥胶囊猝死事件,此事件涉及的绿S减肥胶囊竟然印有国家食药监局批准文号。

摘要:

  近日,据记者了解。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28岁准新娘服用减肥胶囊猝死事件,此事件涉及的绿S减肥胶囊竟然印有国家食药监局批准文号。

  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经警方检验,绿S减肥胶囊中含有“氟西汀”,而正是此成分导致受害人曾多次晕倒直至猝死。“氟西汀”是一种精神类药物,长期服用会蓄积体内,过量会引起中毒,导致呼吸遏制、衰竭甚至死亡。不法分子通过花钱购买未及时注销的批准文号,更名生产、销售,欺骗消费者,并非法添加“氟西汀”化学药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生产者、销售者的不法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生产者构成非法生产伪劣商品罪;销售者在明知生产过程的情况下,高价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

  家属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就其欺诈行为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事件受害者家属可向生产者、销售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其他购买到此种减肥胶囊的消费者,也可以主张退货及赔偿。

  网购平台需有条件承担责任

  近日提交国内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指出,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管理责任。消费者通过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先行赔付。在本案中,警方已准确抓获销售减肥胶囊的犯罪嫌疑人,因而网购平台在经济赔偿方面可以免责,但网站应进一步加强入口监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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